山西晚報訊(記者 楊晶)9月8日,省公安廳交管局通報了一起電動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騎電動車的是兩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9月6日上午,不滿16周歲的郭某鋮駕駛一輛“雅迪”牌電動車,車上還坐著和他同齡的劉某凱,由南向北行駛至平遙縣蘭村長勝街叉口路段時撞到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小轎車,造成郭某鋮、劉某凱受傷,雙方車輛也有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平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查取證、分析認定,郭某鋮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行至叉口路段時未做到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駕駛小轎車的梁某剛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行至叉口路段時未做到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也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交警部門認定,郭某鋮應承擔本起事故主要責任,梁某剛應承擔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劉某凱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
交警部門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特別是學生家長,不得讓未滿12周歲的兒童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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